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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曝光台】关于被执行人杨建元失信情况简介

来源:发布时间:2022-10-31 17:05:45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与杨建元信用卡纠纷一案,永清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2020)冀1023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杨建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欠款本金51784.33元、利息及消费手续费10741.96元及后续利息(自2020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的规定标准计算)。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杨建元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于2022年09月19日向永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永清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建元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10月10日将被执行人杨建元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来源:永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