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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清县主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永政规〔2026〕4号

发表日期:2026-11-03

  为持续改善我县城区空气质量,进一步规范主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与生活环境整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调整永清县主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区域

  永清县城区内所有主次干道及支路。合围范围:幸福大道(不含)以南,南环路(不含)以北,廊霸路南环道交口至临空大道交口段(不含)以东,临空大道廊霸路交口至幸福大道路口段(不含)以东,王泊自排渠以西。上述合围范围内全部路段均为管控路段。

  二、管控车辆通行规定

  本通告结合排放标准、车辆类型、能源类型,对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等中、重型载货汽车实施差异化通行管控。所称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释义参照廊坊市主城区通行通告定义:危险品运输车,是指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工程运输车,是指运输建筑渣土及砂石、混凝土等建筑工程材料的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和罐式货车。

  (一)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车辆

  1. 国VI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新能源车辆除外);

  2. 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含微型、轻型);

  3. 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4. 无环保达标标识、冒黑烟、尾气排放超标的货运车辆。

  (二)限时管控通行车辆

  中、重型新能源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不含工程运输车、危险品运输车):每日7:00‑9:00、17:00‑19:00早晚高峰时段禁止在管控区域通行,其余时段准予通行。

  (三)环卫作业车辆管控

  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承担道路清扫、洒水降尘等市容环卫作业的专用车辆,每日7:00‑9:00、17:00‑19:00早晚高峰时段,禁止上路作业及通行;其余时段执行环卫作业任务时,不受本通告货运车辆限行措施限制。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作业等特殊情形下,可临时不受高峰时段通行限制。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时,严格按照省、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进一步收紧货运车辆管控措施,严控柴油、燃气货运车辆入城通行。

  三、豁免通行车辆

  下列执行公务及城市保障类车辆,不受本通告限行时段、区域限制:

  (一) 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应急救援等特种公务车辆;

  (二) 经备案的环卫清扫、垃圾转运、园林养护、市政抢修、路灯维修、供水供电供气抢险等城市运维作业车辆;

  (三) 经公安交管、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备案的生鲜保供、应急物资运输、民生重点工程刚需运输车辆。

  四、入城通行证管理机制

  确因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城市建设、物流配送、邮政快递、城市运行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等需要,需在限行时段、限行区域通行的货运车辆,应当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合格、车容车况符合法律规定、尾气排放达到生态环境部门相关标准,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通行许可后,按照指定时间、路线通行,并遵守交管部门其他管理规定。

  (一)申请材料。申请人(单位)需提交:车辆用途证明、车辆行驶证、环保达标证明、申请人(单位)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办理途径。

  1. 通过公安部交管12123APP办理(交管12123APP—电子证件凭证—电子凭证—货车通行码);

  2. 前往公安交管大队或政务服务中心线下窗口办理。

  (三)使用要求。审核通过后核发通行凭证,明确限定通行时间、通行路线、通行区域,严禁超范围、超时段行驶;通行证仅限合规达标车辆使用,严禁转借、涂改、伪造。

  五、执法管控措施

  (一)交通违法查处。对未经许可擅自驶入限行区域、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的货运车辆,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记分。

  (二)尾气超标查处。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常态化开展路检路查,对城区通行货运车辆尾气超标、冒黑烟、违法排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依法责令整改、实施处罚并做好溯源管控。

  (三)常态化联合整治。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依托电子抓拍、定点检查、流动巡查等方式,严查货车闯禁行、尾气超标、违规载货、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 所有货运车辆驾驶人及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根据车辆排放标准、车辆类型提前规划运输路线、调整运输时段,主动规避管控区域,做到合法合规、文明安全运输。确需进入管控区域的,应当提前申请办理通行凭证。

  (二) 各货运企业、物流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所属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定期开展车辆维护保养、尾气检测,杜绝超标排放车辆上路行驶。

  七、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6年11月4日正式施行,本通告发布后,原有城区货车通行管理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永清县人民政府

  202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