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2.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可以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5.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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