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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维权知识

来源:发布时间:2019-03-08 10:25:02

 1.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2.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可以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5.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6.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7.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机构是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8.在生活当中遇到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可以向村(居)委会、辖区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等寻求帮助。

9.当遇到家庭暴力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向妇联组织反映。

10.要在采取法律手段,通过善于经营婚姻,洁身自好,树立良好家庭家教家风,掌握妇女维权法律知识等方面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等均属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

12.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13.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具备的条件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申请人被限制自由。

14.李某假冒公安人员,以入户调查为由,对妇女赵某进行胁迫奸淫。对李某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15.曹某以帮忙找工作为由,将魏某拐卖到某地,以5万元价格卖给赵某。曹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16.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17.为妇女的劳动安全和健康,对产期的女职工给予不少于90天的产假和生育待遇。

18.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9.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

20.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是公、婆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21.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

2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24.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25.女职工经医疗结构确诊为重度更年期综合征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双方协商调整其到其他合适的岗位。

26.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42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56天的延长假。

27.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不少于一次的妇科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28.妇女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29.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30.男女平等就是男女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

31.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32.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3.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

34.劳动合同的类别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35.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基本法。

3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女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

37.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38.《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39.《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工会、妇女组织 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40.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2.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43.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44.《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45.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46.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7.夫或妻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48.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经营取得的收益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9.夫妻对共同财产处理未取得一致意见,一方不同意,另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50.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51.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婚生子女享有优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

52.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53.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都能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54.《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妇女成员。

5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56.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57.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58.反家庭暴力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方面的侵害。

59.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共同的责任。

60.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公安机关应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

61.家庭暴力告诫书由公安机关出具。

62.当事人应当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63.《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妇女权益的,应当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性别平等评估。

64.河北省每年三月八日所在的周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宣传周。

65.《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66.《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对在员工招聘和录用过程中存在歧视女性问题的单位,所在地的妇女联合会可以对该单位采取邀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媒体等相关组织参与约谈措施。

67.《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女学生生理发展阶段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性别知识、预防性侵犯教育,增强其防范性侵犯的意识和能力。

68.《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对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作为单独的纠纷类别进行记载和处置。

69.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应当建立妇女联合会。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

70.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妇女委员会由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5年。

71.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召集。

72.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7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在新时代担负着团结引导各族各界妇女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工作主线,以联系和服务妇女为根本任务,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为基本职能。

74.我国《刑法》中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75.我国《刑法》中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76.出于结婚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78.为防止妇女被拐卖犯罪侵害,找工作应到正规的中介机构,通过合法的途径介绍;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遇到拉客行为,应坚决拒绝;不要轻信以介绍工作、代替亲友接站等理由,跟不熟悉的人到陌生的地方。

79.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本人;其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80.感染HIV的孕妇,如果不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HIV母婴传播的概率在15~50%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