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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曝光台】关于被执行人邢志付失信情况简介

来源:发布时间:2022-10-31 16:57:26

关于申请执行人许维忠与被执行人邢志付合同纠纷一案,永清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的(2021)冀1023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邢志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许维忠欠款32600元,并自2016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邢志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许维忠于2022年7月12日向永清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邢志付向其偿还欠款32600及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4.35%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永清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邢志付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10月20日将被执行人邢志付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来源:永清县人民法院)